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验平台开放使用收费实施细则
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发挥各实验室平台的作用,促进平台实现有序开放、良性循环,规范实验室各平台的收费标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开放使用收费细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凡申请进入实验室各平台进行实验研究或使用平台仪器(含外借)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平台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使用中如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二条 收费标准
参考同类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各平台仪器设备价值、折旧费、维护费、用电量和耗材使用等实际情况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对外开放实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条 实验经费管理
1、收取方式
校内实验人员在进入本平台进行实验之前须交付50%的实验费,实验完毕后再交另50%,均通过学校财务处在项目经费中划拨。校外实验项目的实验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
2、经费用途
实验平台收取的实验费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设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实验室各平台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平台各项实验器具、耗材、工具的购置及仪器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补充、自主创新课题研究等。此外还包括有关的人员培训、管理费以及必要的人员(含研究生)劳务费等项的支出。
3、执行时间
本细则由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平台开放使用收费实施细则》(河海重点实验室〔2013〕07号)同时废止。